旧楼加建电梯,“严重遮挡”怎么认定?

来源:闲聊业委会及物业管理    发布于:2021-05-10

  低层业主要求撤销旧楼加建电梯的许可证,法院会支持吗?家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205房的业主张先生对加装电梯意见很大,他家的房子位于二楼,加建电梯影响他们家的通风和采光。他投诉到街道办,街道办组织了多次协商,但没有与中高层业主达成一致意见。规划局在收到高层业主代表递交的资料后,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张先生不服,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旧楼加装电梯#

  张先生提出撤销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点增设电梯工程影响了他的房屋的通风采光,对他的房屋的采光造成了影响,属于“严重遮挡”。第二点是增设电梯导致他的房屋贬值,虽然街道组织了协商,但具体的补偿方案没有达成一致。在没有达成一致补偿方案的情况下,规划局核发许可证应判决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及放线测量,张先生的房屋受影响程度不属于《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第2.1规定的“严重遮挡”(详见图1)。关于补偿问题,如果张先生与异议业主进行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另循途径解决。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关于“严重遮挡”,《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第2.1规定了界定,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屋(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如果属于“严重遮挡”,则规划部门不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业主对规程2.1中规定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等术语不了解,主要使用房屋(卧室或起居室)的界定不清晰,因此引发了诸多纠纷。有的低层业主认为其房屋受到的影响属于“严重遮挡”,而中高层业主认为不属于“严重遮挡”,双方各执一词,难以界定。还有一种情况是低层业主未与中高层业主对补偿款问题未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规划局核发许可证是否合法?也就是说,是否应当将补偿款达成一致作为核发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笔者认为,目前在旧楼加建电梯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纠纷,很大原因是没有引入第三方的鉴定评估机构。到底是否属于《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第2.1规定的“严重遮挡”?中高层具体应补偿低层业主多少费用?这些都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的评估鉴定意见。如果有独立的第三方的评估鉴定报告,争议双方均以该报告为准,这样是否可以减少相关的矛盾纠纷呢?各位业主又是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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